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食堂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一、食堂环境卫生
1.学校食堂的布局要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出售场所,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2.原料存放间干鲜原料分室存放,防潮、防腐烂措施齐全,鲜菜不得露天存放。
3.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或不锈钢材料制造的清洗设施),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或设施)混用。
4.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樟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二、食品采购与贮存
1.食品采购人员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要严格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添加剂。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2.生面、菜及其它干鲜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三、食品加工
1.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与指导。
2.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接触或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与教育
1.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能录用。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卫生监督
1.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由卫生室和部分师生代表成立食品卫生管理小组,定期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
2.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培养其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并对他们进行科学引导,劝阻他们不买街头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3.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制度。如发生学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应立即报告市教委、防疫站。
4.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