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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四中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本站 撰稿人:管理员 阅读:

淮南四中学籍管理制度

    为严格学籍管理,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根据督导评估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管理

    入学:

    ⑴ 新生应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及时到校报到入学。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事由,并持因病(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无故逾期不报到者,高中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初一新生需核实去向后,再做决定。

    ⑵ 开学第四周将各班花名册,发到班主任手中。开学一个月内应将新生注册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学生休学、复学,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

    二、流动生操作程序:

    1.休学:

    学生因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需县级以上医院开出证明),向学校申请。具体操作由家长填写申请单,班主任签字,经教导处审批后,统一到基教科办理,休学时间1年,一般不提前复学,因病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年,同一学段休学不超过两次。

    2.复学: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复学时,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到教导处办理复学手续,由教导处安排班级。

    3.借读(或转学):

    ⑴ 外借或转学:因家庭住址变迁(出据证明)或其它原因,需借读或转学,由家长填写申请单,班主任签字,报校长室批准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外借或转学手续。

⑵ 转入或借入:

需要转入或借入我校的学生,家长到教导处填写申请单,报校长批准后,到教导处输手续,安排进班。

4.退学:

对高中生可视为自动退学(学生因病、因事、须办请假手续和无故旷课处理规定见政教处,违规违纪处理方案)。

    三、健全学籍管理:

    1.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等,作为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

    2.学生转入后,应及时索取有关学籍档案,外出借读要及时索取学生的成绩及操行评语。

    3.开学后第三周学籍管理员做好流动生统计工作,向校长室上报全校在册学生数,同时向会计室提供各班花名册。

    4.每学期开学第二个月中旬,例行检查学籍表填写情况,做好检查情况统计及情况的反馈。

    5.每学期由教导处、政教处一同进行不定期班级人数核实,对私自赶走或劝其离班,取消该生的学籍。

               学年度        学期学生变动申请单

        年级       班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家长写申请理由

申请类别

班主任签字

教导主任签字

校长签字






    注:类另指转学、休学、借读(借入、借出)

    四、奖励、处分:

    1.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级,发给奖状,以资鼓励(评优标准见“矿二中各项评优办法”)。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2.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以下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认识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等处分,高中学生还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可送工读学校教育、学习。具体处理规定如下:

    1.关于学生旷课的处理规定

    ⑴ 连续旷课24节(4天)、48节(8天)、90节(15天)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⑵ 每月累计旷课30节(5天)、72节(12天)、120节(20天)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处分。

⑶ 每学期累计旷课42节(7天)、90节(15天)、150节(25天)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⑷ 学生每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处理。

2.关于学生严重违纪的处理规定

⑴ 在校内抢劫、偷盗、勒索财物者,除退还脏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⑵ 未经允许带领校外人员在校内活动,影响校园正常秩序者,在校内打架者,在校外打架并给

学校造成恶劣影响到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⑶ 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以一至三倍物价的罚款,并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⑷ 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赌博者,一经发现,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

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⑸ 违反课堂纪律,不听老师的批评教育且威胁老师及有过激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⑹ 仪容仪表不符合规定且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处分。

3.关于加生处分或撤销处分的规定

⑴ 凡受过学校处分的学生,不思悔改,继续违犯校规校纪则加重处罚,高中学生可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⑵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老师提出,经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公布。

⑶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下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撤销处分后,不影响他们入队、入团。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⑷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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