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有关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学校名单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确定。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