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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四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本站 撰稿人:学生资助中心 阅读:

第一条    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为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我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根据《淮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淮财教〔2019〕4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和社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二)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等)中按3.2%的比例计提资金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资助资金是政府业务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助学资金。

第四条    管理模式

国家助学金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发放;校内资助资金实行统一计提、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管理模式运行;社会资助资金由学校统筹管理,结合捐赠者意愿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管理

(一)校内资助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在每学期取得事业性收入的同时由校财务部门按照3.2%比例计提,做到“足额提取、收支平衡、专项列支,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财务部门应于每年3月按照预算将校内资助资金上转至市学生资助中心账户,保障校内资助顺利实施。

(三)严格界定学生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资助资金支出,必须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校长签字,方可办理资金支出手续。

第六条    受助对象和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一般困难的学生,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执行最高档。

(三)免书本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免书本费。免书本费资金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使用的教科书核定。

(四)校内资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范围如下:

1.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内助学金支出;

2.有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

3.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4.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5.勤工助学补助;

6.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三)社会资助资金结合捐赠者意愿学校统筹安排受助对象。

第七条    受助对象确认程序

受助对象确认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贫困学生都可以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制定《受助对象确认评定办法》。各班级依据《受助对象确认评定办法》确认受助对象,按照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班级公示、学校资助中心审核、领导小组审批,校内公示,“三级评议”、“两公示”程序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和社会资助。

第八条    受助对象确认时间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学期发放。校内资助原则上每学年申请办理一次,分学期资助,社会资助根据捐赠情况确定。学校根据各班级申请资助情况,提出各类资助项目受助人数和资助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办理资助卡

学校集中为受助学生办理资助卡,学校集中发放资助卡,建立资助卡发放签领档案。严格落实“本人持卡、本人激活、本人挂失、本人补卡”的规定。10月份完成资助卡办理工作。

第十条    资助资金发放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受助名单确认后,学校分别于5月、11月初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助学金发放申请报告,申请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建立国家助学金发放确认制度,建立签领档案。在申请发放国家助学金前,学校资助中心应与班级核对受助人数,及时注销流失学生受助资格。

    (二)校内资助资金发放。学校分别于3月、9月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校内资助资金发放申请报告,申请发放校内资助资金,学校建立校内资助资金发放确认制度,建立签领档案。

 校内资助资金发放形式:校内资助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特殊情况经市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可发放现金,并现场发放,学生签领,除受助学生家长外不得代领。

(三)社会资助资金发放,结合捐赠者的意愿发放,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一条    资料档案建设

学校财务部门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类资助资金管理档案。资助档案分受助对象评议过程材料、校内事业收入明细、资助资金收支明细及各项资助收支凭证。

第十二条    纪律要求及处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将追回资助资金,取消受助资格,给予校纪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资助资金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资金的行为,由学校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8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和市新的政策出台,本办法自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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