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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第四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本站 撰稿人:学生资助中心 阅读:

根据《淮南市2020年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教秘助〔2020〕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办法。

一、资助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学校负责,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立完善学校助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常红卫 

副组长: 臧德煜   毛隆华   张   毅

成   员: 郭立泉   胡成林   徐坤伟   朱  纯   李永兴   陈  灿   苗  田    陈多延    冯德义    孙义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成员及职责如下:

学生资助中心主任:苗  田

制度管理:苗  田

信息资料管理:庞  顺

信息采集:马  涛   曹晓曼   高  扬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我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三、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落实和完善各项资助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四、主要内容

(一)学生资助制度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校具体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一档3000、二档2000、三档1000。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2、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对我校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成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不含住宿费)。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扩面增项资助

 “扩面”: 将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扩大到普通高中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免去普通高中城镇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我校在籍在校城镇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县、区民政部门当年确认的低保户等有关数据确定。

 “增项”:增设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书本费资助项目。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因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免书本费。免书本费学生人数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免书本费资金金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使用的教科书核定。

对因免学杂费、书本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书本费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书本费(不含教辅资料)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三)校内学生资助制度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足额提取3.2%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五、把握受助条件,规范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各班级依据上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受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可优先认定。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其他因家庭负担、劳动力、就业、收入低等因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二)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评审认定程序

受助对象评审认定实行两轮认定,严格按照“三级评议”、“两公示”的程序操作。

首轮认定。学校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户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因病、因灾、突发事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受助对象,并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

第二轮认定。上述对象确认后,学校依据困难、一般困难各档次的数据,按照“三级评议”、“两公示”的程序操作,组织认定受助对象。

1.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校首先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为在籍在校学生数的30%,分为特殊困难、一般困难、困难三个等次。

(1)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对所有新生要随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班级应成立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员,并确定等次。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并在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名单,资助中心及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全国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2.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评审认定程序

根据学校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照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班级公示→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市(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学校公示的程序操作,评定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三等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数由市教育局下达,不得随意增减。

3.学校另行制定校内资助评定细则和社会资助评定细则。

(三)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书本费受助对象认定

我校在籍在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提供相应的证件,直接认定。

(四)时间安排

1.学生申请

新生和在校生在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受助申请表,新生还需要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确认表》。

2.班级评议

班级在开学第二周完成评价评议工作。

3.开学第三周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班级评议结果。

4.第四周学校领导小组审议评价评议结果,确认全校受助学生名单。

5.10月10日将学校受助学生名单报上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6.10月份为新增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

六、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学校要按照上级要求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助学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资金落实,强化预算管理

学校要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各类奖、助学金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

(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

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与公示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资助。对于资助对象变动或学生变化而多出的资助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各类学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切实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年度报告工作。

(四)按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

国家助学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采取银行卡形式按学期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对于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校内助学金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卡或现金形式发放。

(五) 加强我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六)加大宣传力度

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宣传,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七、监督检查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地方和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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